1 總 則
1.1 了加強全面質量管理,增強品牌意識,提高產品質量和工作質量,維護企業形象和聲譽,促進經濟發展,特制訂本制度。
1.2 質量保證金制度是對違反質量管理的職工根據所造成的損失程度以及違反有關規章制度,按責任范圍和一定比例實施賠償和處罰的一種措施。
1.3 公司成立質量事故認定委員會,負責本制度的執行。
2 保證金的數額與征收
2.1 公司各部門(分廠)、科室、生產車間管理工作人員和員工應按本制度規定交納一定數額的質量保證金。
2.2 各部門聘請的與產品質量有直接關系的合同工或臨時工,應從上班之日起開始交納質量保證金。
2.3 質量保證金數額按崗位、工種不同分為300-2000元。普通職工質量保證金為300元,科室辦事人員、班組長級別管理人員為800元,副主任、主任級別為1500元,副總經理級別以上為2000元。
2.4 在職正式工(合同工)應在每年第一個工作月交納質量保證金,可一次性交清,也可在月工資中按一定比例扣除。臨時工從轉為正式工后的,每一個月工資中按20%比例扣除質量保證金,逐步扣足。質量保證金不足以賠償公司損失的,可以從其工資中扣除或采取其他形式追究經濟責任。
3 質量保證金的管理
3.1 質量保證金由各部門負責收取,交公司財務處統一管理。
3.2 質量保證金是對每一個職工實行的一種固定風險金,職工在職期內其保證金不予退還。
3.3 申請退職、辭職、離退休或由公司解聘、辭退的職工在離開公司之日,公司一次性退還全額保證金。
3.4 職工的質量保證金在扣除應賠償的損失后,不足部分由本人及時補足。
3.5 職工造成重大質量事故后,因逃避責任,擅自離職的,其質量保證金視為放棄,且公司保留要求賠償的權利。
3.6 職工在工作調動后,保證金隨本人轉到新崗位,并按新崗位的標準交納與退還。
4 違反質量保證金制度的行為
4.1 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因故意或過失原因,造成主要設備損壞、產品報廢或大批量不合格,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
4.2 因工作不負責任,違反操作規程或未按規定標準及工藝要求盲目生產,造成直接或間接損失的。
4.3 出現質量事故,不及時報告,不采取應急措施,導致質量事故擴大的。
4.4 質量檢驗部門必須對公司產品質量進行監控,嚴格把關,因工作不力出現明顯質量問題,導致客戶大量退貨或理賠,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或信譽損失的。
4.5 包裝、搬運、倉管等人員違反管理規定,影響產品質量,或造成產品(原材料)損壞、遺失,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
4.6 因工藝文件不完整,或存在明顯問題,導致產品質量事故的。
4.7 銷售人員在客戶質量信息反饋傳遞時,因出現與客戶要求不符,造成經濟損失或因簽訂合同失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4.8 采購的原材料或設備與質量要求明顯不符,影響產品質量的。購置的生產資料或其它物品明顯超出市場行情價20%以上的。
4.9 科室工作人員因工作失誤或延誤,給公司造成直接或間接損失的。
4.10 車間主任或班組長,應在生產任務下達時,對職工進行應知應會教育和技術指導。因工作不力,導致職工盲目生產,造成經濟損失的。
4.11 管理者因決策失誤或其他原因,造成經濟損失的;從事第二職業,且與公司存在同業競爭行為的。
4.12 因違反公司頒布的規章制度,影響工作質量或損害公司形象的行為,同樣適用本制度。
5 責任范圍
5.1 違反質量管理的直接行為人為直接責任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5.2 各部門負責人或當班管理人員為本單位質量事故的第二責任人,根據質量事故大小應承擔連帶責任。
5.3 有兩人以上共同違反質量管理的,按責任人責任大小,分別承擔賠償責任。
5.4 共同違反質量管理,責任劃分不清的,由共同責任人分別承擔賠償責任。
6 事故大小劃分
6.1 直接經濟損失在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或影響下道工序正常生產1-2天的為一般質量事故。
6.2 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批量生產的零部件報廢價值在500元以上;影響正常生產10天以上;用戶反饋確屬質量事故,且一次退貨價值在5000元以上的為重大質量事故。
6.3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的,為特大質量事故。
6.4 公司質量事故認定委員會負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核定。
7 處罰與獎勵
7.1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從輕或免去責任賠償。
(一) 損失特別輕微,在100元以下的。
(二) 因過失造成且本人主動承擔責任并及時改正的。
(三) 由他人指使、布置的。
7.2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加重賠償。
(一) 工作極不負責的。
(二) 明知故犯或故意破壞的。
(三) 酗酒上班或嚴重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
(四) 對檢舉人打擊報復的。
(五) 屢次屢犯的。
(六) 故意隱瞞不報的。
7.3 對違反本制度規定,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有關賠償,視情節輕重,責任大小而定,普通工人按損失的2-5%,管理人員、科室人員按損失的5-10%予以賠償。采購的物資超出市場行情價10%以上的,由責任人按超出部分予以賠償(從事第二職業的處罰按相關制度處理)。
7.4 性質惡劣的,可以加重賠償,職工的賠償金在質量保證金中直接扣除。
7.5 全月無質量事故的職工按保證金的5%予以獎勵,全年無質量事故的獎勵每人1000元。評選十大年度質量管理標兵,每人獎勵3000元,評選十大質量管理合理化建議,視建議帶來的效益大小給予獎勵1000-5000元不等。
7.6 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由責任人按直接責任人賠償金的50%賠償,并追究其領導責任。
7.7 公司除規定賠償外,還保留對職工采取降級、降職、撤職、辭退、開除的措施。
7.8 一般質量事故的賠償,由辦公室并同生產部門執行;重特大質量事故的賠償,由公司質量事故認定委員會執行。
8 附 則
8.1 本制度如與有關法制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為準。
8.2 賠償責任人對事故認定有異議的,應在認定裁決后五日內向總經理書面申請復議。
8.3 本制度與公司規章制度合并使用,對違反規章制度的處罰,按照制度規定辦法處理,罰款在質量保證金中扣除。
8.4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屬公司質量事故認定委員會。
8.5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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